來源:中國婦女報
■ 付鵬博 31.死者名譽權等受到侵害,哪些親屬有權起訴維權? 某民族英雄,受國人景仰,卻被某些人不敬、惡搞,嚴重損害了英雄的光輝形象和名譽,令人氣憤,其親屬想咨詢誰有權起訴侵權人? 說法 民法典第994條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是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規(guī)定,體現了民法典的人文主義關懷。 現實生活中,有人對英雄和歷史名人言行不敬或惡搞,也有歷史名人的后人因影視作品與事實不符,侵犯先人名譽,起訴到法院維權。那么,哪些主體有權起訴維權呢?民法典第994條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首先,死者有“配偶、子女、父母”的,他們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起訴維權,這時,其他近親屬無起訴的權利。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則民法典第1045條第2款列明的其他近親屬,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起訴維權。 本案中,被侵犯名譽權的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作為近親屬,可以按照民法典第994條規(guī)定的順序依法起訴侵權人。 32.人格權受到侵害,停止侵害等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張某因公被單位外派國外多年,其在國外工作期間,和其素有矛盾的王某趁機捏造事實,污蔑張某,在一定范圍內給張某的名譽造成了損害。 張某回國后得知王某有上述侵害行為,欲起訴王某,但事隔多年,張某擔心超過訴訟時效無法勝訴,想咨詢:如果起訴王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說法 民法典第995條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人格權的請求權具有絕對請求權的屬性,即受害人依法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請求權所指向的是持續(xù)的妨害行為、妨害狀態(tài)或可能發(fā)生的妨害,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難以判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故本條特別規(guī)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有利于更加完善和周全地保護人格權利。 按照本條規(guī)定,如果權利人的人格權遭受侵害,即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民法典規(guī)定的3年訴訟時效,權利人仍然可以依據本條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本案中,如果王某以停止侵權行為超過3年訴訟時效抗辯,張某僅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勝訴權,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法院應當支持。 33.他人正在或者即將實施侵害自己人格權的行為,該怎么辦? 鄭某發(fā)現有人在網絡上捏造事實,抹黑自己,如果不及時制止,可能會嚴重損害自己良好的形象和人設,并給自己的名譽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想咨詢:她該怎么辦? 說法 民法典第997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本條是新增制度性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帶有程序法性質的“人格權保護禁令”制度,彌補了人格權行為禁令保護的短板,將有效遏制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侵害名譽、隱私等網絡侵權行為。 所謂“人格權保護禁令”,即當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正在遭受或者即將遭受違法侵害,如果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民事主體有權依照本條申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違法行為的措施,以阻止侵害行為的實際發(fā)生,防止損害結果的擴大。 本案中,侵權行為正在發(fā)生,符合申請“人格權保護禁令”的條件,鄭某有權申請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34.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近親屬可以決定遺體等捐獻事宜? 張某去世前,未對自己的遺體捐獻事宜明確態(tài)度。其去世后,家人中有人提議將張某的眼角膜捐獻給急需的病人,幫助他人重見光明。想咨詢:哪些近親屬可以決定張某眼角膜捐獻事宜? 說法 民法典第1006條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guī)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條規(guī)范了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捐獻規(guī)則。關于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捐獻,國家堅持自愿原則,尊重本人生前遺愿,本人生前有權自主、自愿決定捐獻或者不捐獻自己的人體細胞、組織、器官、遺體。對生前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的,如果有“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這些近親屬必須協商一致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才可以捐獻,任何一個人不同意都不符合捐獻條件,除“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外,其他近親屬無權決定人體器官、遺體捐獻事宜。 本案中,張某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作為其近親屬,共同協商一致的,有權以書面形式決定捐獻張某的眼角膜。 35.臨床試驗可以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嗎? 某藥企正在研發(fā)一款新藥,已進入臨床試驗階段,將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受試者,該藥企及參與臨床試驗的醫(yī)院等機構可以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嗎? 說法 民法典第1008條規(guī)定:為研制新藥、醫(yī)療器械或者發(fā)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jiān)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并經其書面同意。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本條是研制新藥、醫(yī)療器械或者發(fā)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進行臨床試驗的行為規(guī)范。不僅明確規(guī)定試驗機構應當事先經過主管機關批準,經過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從技術準入的角度,從源頭上對醫(yī)療前沿科技進行規(guī)范和審查管理,還充分保障了受試者的知情權,規(guī)定研究者必須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jiān)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以便受試者及其監(jiān)護人自主決定是否參與試驗項目,以避免個別受試者因受利益等因素的驅使,選擇可能對身體健康產生風險的試驗項目。此外,本條第二款還明確規(guī)定了臨床試驗禁止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本案中,根據民法典第1008條的規(guī)定,藥企及參與臨床試驗的醫(yī)院等機構不得向參加試驗的受試者收取任何試驗費用。 (作者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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