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 ||||||||
簡要說明 | |||||||||
行使依據(jù) | 《工傷保險條例》 《內(nèi)蒙古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 ||||||||
數(shù)據(jù)報送 |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wǎng)站 | ||||||||
辦事歸屬部門 | 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 ||||||||
公開時限 | 長期 | ||||||||
公開目錄分類 | |||||||||
辦事期限 | 60日 | ||||||||
受理條件 | 1、經(jīng)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2、經(jīng)治療病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 ||||||||
辦事步驟 | 1、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書復(fù)印件; (2)單位工傷鑒定申請報告; (3)職工個人申請書及身份證復(fù)印件; (4)住院病歷原件; (5)病情診斷說明書; (6)受傷時的X光片、CT片及各類化驗報告單; (7)市級以上醫(yī)院的近期檢查; (8)填寫《呼和浩特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4張》和一寸照片4張。; 2、工作人員初審勞動能力鑒定材料。對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3、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齊全的,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開具勞動能力鑒定收費通知書; 4、申請人去銀行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并返回繳費證明; 5、對收取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進行整理、分科、登記; 6、確定鑒定日期,從專家?guī)斐槿♂t(yī)務(wù)鑒定專家; 7、電話通知被鑒定人到現(xiàn)場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8、根據(jù)專家鑒定意見,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 9、向申請人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 10、對勞動能力鑒定材料進行歸檔。 | ||||||||
收費依據(jù)標準 | 200元/人次 | ||||||||
辦理流程圖 | |||||||||
相關(guān)表格 | 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到403房間領(lǐng)取申請表 | ||||||||
常見問題解答 | |||||||||
辦理部門 | 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 ||||||||
辦理地點 | 4樓403房間(每季度第二個月中旬受理鑒定材料,其他時間概不受理) | ||||||||
辦事電話 | 5181233 | ||||||||
監(jiān)督電話 | 518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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